十一、淹溺护理
淹溺是人浸没于水或其他液体介质后出现窒息、缺氧、原发性呼吸损害和临床死亡[呼吸和(或)心搏停止]过程。由水中救出有大动脉搏动,经处理至少存活24小时者或浸没后经紧急心肺复苏存活者称近乎淹溺。冰水淹溺猝死者称为淹没综合征。淹溺后数分钟到数日死于淹溺并发症ARDS者为继发性淹溺。
(一)护理措施
1.紧急救护:
(1)尽快将患者移出水面,迅速清除口鼻腔中异物,保持气道通畅。
(2)将患者置于俯卧头低位,拍打背部,促使肺水排出,(此项操作不能超过1分钟,以免延误复苏)。
(3)进行CPR。同时注意呕吐误吸。
2.有症状者应收住ICU进行24-48小时监护。
3.遵医嘱进行合理氧疗。
4.复温。对于体温低于30℃者,遵医嘱采用体外或体内复温。
(1)体外复温:鼻导管吸入或经呼吸机吸入加温的氧气。
(2)体内复温:用40℃生理盐水持续膀胱灌洗或静脉输注。严重低体温者需应用40℃生理盐水行腹腔灌洗。
3.脑复苏。遵医嘱应用呼吸机增加通气。快速输注甘露醇。
4.正确护理并发症。
(二)健康指导
1.对从事水中活动者,严格进行健康检查。
2.经常进行水上自救、互救知识技能训练,提高对淹溺者的急救水平。
3.水上运动前不要饮酒和服用损害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的药物。
4.避免在浅水区潜泳、跳水。水上游览、运动或作业时,备用救生器材。
5.有慢性或潜在疾病者,不宜从事水中活动或工作。